TL;DR — 加州 SB 253 於 2026/2/26 通過首階段實施規則,強制大企業揭露全口徑碳排放。納入範疇三後,蘋果排名跌 35 個百分位、特斯拉跌 50 個百分位。這條法律不管你在哪個國家,只要你在蘋果、沃爾瑪、微軟的供應鏈上,碳數據就是你明年的訂單入場券。

有一次跟客戶討論廢電子產品回收,對方突然問我:「如果我們的客戶——一間美國上市公司——要求我們提供每公斤廢料在處理過程中的碳排放明細,你們有辦法給嗎?」

我愣了一下。不是答不出來,是因為這個問題出現的時間比我預期的早。

跟公司高層探討循環經濟的商機與挑戰時,最常被客戶問的不是減排目標,也不是怎麼寫 ESG 報告書。而是更具體的問題:「我到底該準備什麼資料,才能繼續跟我的國際客戶做生意?」

這個問題的源頭,來自 2026 年 2 月剛通過實施規則的一部加州法律。名字很拗口,叫 SB 253。

蘋果自家只排 0.38%,剩下 99.6% 藏在哪裡?

先講一個數字。

蘋果 2024 財年的總碳排放約 1,550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範疇一(自家工廠/車輛)加範疇二(外購電力)加起來不到 6 萬噸,只占總量的 0.38%。剩下的 99.6%——也就是 1,520 萬噸——全部藏在蘋果「看不見的地方」:富士康的組裝線、台積電的晶圓廠、三星的螢幕廠、剛果的鈷礦坑。

這不是蘋果特有的問題。《Nature》子刊 Communications Sustainability 2026 年 3 月的一篇論文顯示,在全球大型企業的碳排放結構裡,範疇三平均占總排放的 86%,範疇一二只有 14%。

換句話說,我們過去在看企業 ESG 報告、在比較「哪家公司比較綠」時,其實有 86% 的真相都被合法地排除在外。

加州 SB 253 要做的,就是把這 86% 拉回檯面上。

SB 253 到底是什麼?為什麼是現在才重要?

SB 253 全名是《企業氣候數據問責法》(Climate Corporate Data Accountability Act),2023 年 10 月由加州州長 Newsom 簽署成法。但真正讓它「活起來」的,是2026年2月 26日——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CARB)正式通過第一階段實施規則。

從「法律條文」到「可執行制度」,中間隔了兩年多的規則制定。現在,它是真的了。

誰要管? 三道門檻同時跨過才會被納入:

  1. 在美國註冊成立的商業實體(非美國企業在美註冊的子公司也可能觸發)
  2. 在加州做生意(年銷售額超過約 75.7 萬美元、或加州營業額占總營業額 25% 以上)
  3. 全球年營收超過 10 億美元

CARB在2025年9月公布的初步名單,涵蓋超過3,100家企業;業界估算最終影響範圍可達 5,000 家以上。這裡面不只是上市公司,連私營巨頭也一網打盡

要交什麼數據?

  • 2026 年 8 月 10 日:首次報告範疇一、二(依財政年度結束日決定報告 FY2024 或 FY2025 資料)
  • 2027 年起:納入範疇三(確切申報日期由 CARB 後續規則制定中決定)
  • 所有數據必須依循 GHG Protocol、接受第三方確信(Assurance)
  • 範疇一二:2026–2029 年採「有限保證」,2030 年升級為「合理保證」
  • 範疇三的鑑證要求仍在 CARB pre-rulemaking 階段討論中

不報會怎樣? 法定最高罰款是每年 50 萬美元。不過 CARB 已公開表示,首年採取 good-faith 的寬限執法,重點是幫企業建立能力而不是罰款。這是監管者常用的「慢慢收緊」策略——先讓你習慣,再加壓。

為什麼加州做得到、其他人做不到?

這幾年有個有趣的現象:全球主要的氣候揭露制度,都在往後退。

  • 美國聯邦 SEC:2024 年 3 月通過氣候揭露規則,但為了降低阻力,主動刪掉了範疇三。上路一個月就被多州告上法院,SEC 自己暫停實施。2025 年新政府上任後,連辯護都不打了。
  • 歐盟 CSRD:原本是全球最有野心的永續報告指令,涵蓋氣候、生物多樣性、勞工權益等 1,073 個數據點。後來因為產業反彈太大,2025 年的 Omnibus 修法大幅縮水——移除近 90% 適用企業、取消合理保證升級要求。
  • 加州 SB 253:只問一個問題——「你排了多少碳?」

加州的聰明之處,在於它放棄了歐盟那種「雙重重大性」(Double Materiality)的哲學辯論,直接把範圍限縮在可量化的碳排放。不談社會責任、不談生物多樣性、不談勞工議題。它只做一件事:把碳排放從公關話術,變成可稽核、可比較、可究責的數據。

然後,SB 261(姊妹法、管氣候財務風險)被美國商會告到第九巡迴法院、拿到暫時禁令,但 SB 253 不受影響、全面生效

📊 關鍵數據

  • 範疇一二占比:平均 14%(一般大企業)
  • 範疇三占比:平均 86%
  • 蘋果範疇一二:約 5.8 萬噸 CO₂e(0.38%)
  • 蘋果範疇三:約 1,523 萬噸 CO₂e(98.2%)
  • 蘋果範疇三中「購買商品服務」占比:61.75%(820 萬噸)
  • 資料來源:Apple 2025 Environmental Progress Report、Tracenable

蘋果跌 35 個百分位、特斯拉跌 50 個百分位:排名為什麼大洗牌?

前面提到的那篇 Nature 論文,做了一件對業界來說很刺激的事:他們把全口徑(含範疇三)的碳強度拿來重新排名。

結果:

  • 蘋果:只看範疇一二時,在同業中排前 8%(非常綠);算入範疇三後,掉到前 43%。下跌 35 個百分位
  • 特斯拉:只看範疇一二時,排前 14%(汽車業優等生);算入範疇三後,掉到第 64 百分位。下跌整整 50 個百分位——從前段班直接變後段班。

論文的結論是:當投資人依全口徑排放做資本配置時,每 100 萬美元的投資會有 29 萬美元被重新分配

這是一個很大的數字。當法規強迫企業揭露全口徑排放後,投資人就不能再靠漂亮的ESG報告書判斷碳表現,而是直接看數據。碳足跡從公關工具,變成資本配置的硬指標。

不過,這份論文自己有個限制:他們用的是 S&P Global Sustainable1 資料庫的估算數據,不是企業自己報的實測值。估算本身就高度依賴產業平均因子和統計建模,所以具體的「跌幾個百分位」這種數字,精確度有保留。

方向性是對的。當 SB 253 強制全口徑揭露後,這個洗牌遊戲就不再是學術模擬、而是實際要發生的事。

五圈波紋:加州法律為什麼會管到越南北寧省的小工廠?

這是我覺得 SB 253 最有意思的地方——它不是「直接管制」,而是用市場力量完成跨境執法

拿一支 iPhone 當例子,看這部法律的權力會走幾圈:

第 1 圈:蘋果本體。蘋果是 SB 253 直接適用對象,2027 年起必須報範疇三。而範疇三最大宗是「購買商品與服務」(Cat. 1),占了 61.75%、820 萬噸。要報這個數字,蘋果就必須向供應商要資料。

第 2 圈:富士康。蘋果要求富士康提供碳數據時,不是以「法律」形式、而是以採購合約條款出現。寫進供應商行為準則裡,變成維持供應商資格的條件。富士康若不配合,不是違反加州法律,是失去全球最大科技公司的訂單。

這就是長臂管轄的精妙——法律只管蘋果,但市場力量替法律跨境執法

第 3 圈:關鍵零組件廠。富士康組裝 iPhone,但核心部件更上游:晶片(台積電)、螢幕(三星)、鏡頭(大立光)、被動元件(日本村田)。當富士康發現自家工廠直接排放只是一部分、採購的晶片螢幕「嵌入碳」才是大頭時,它也必須往上游索資料。傳導鏈從加州延伸到新竹、水原、京都。

第 4 圈:東南亞代工廠。到 2023 年底,越南有 35 個蘋果供應商的生產基地。富士康在越南北江省、廣寧省建新廠;立訊精密在北江省組 AirPods;歌爾在北寧省生產聲學元件。碳數據請求從一級、二級、三級一路往下傳,最終可能抵達越南北寧省一家只有 200 名工人的微型連接器工廠。

第 5 圈:原材料與礦產相關。蘋果產品 14 種關鍵材料(鋁、鈷、銅、鋰、稀土等)占出貨重量近 90%;剛果供應全球約 70% 的鈷。典型的鈷鏈條是:剛果東部手工礦 → 當地貿易商 → 冶煉廠 → 電池材料商 → 電池廠 → 組裝線 → 蘋果。當蘋果為了合規必須量化這條鏈時,數據需求會觸及剛果加丹加省某個礦場的柴油消耗、智利阿塔卡馬鹽湖的水泵能耗、內蒙古白雲鄂博的稀土冶煉排放。

**整條鏈跨 15 個國家、4 個大洲。**驅動它運轉的起點,只是加州議會大廈裡通過的一部法律。

這件事對台灣企業,意味著什麼?

台灣企業在這條鏈的哪一圈?

如果你是台積電、聯電、日月光、台達電、鴻海這種直接供應全球品牌的一級供應商,你在第 2 圈。你會是最早收到碳數據請求的那批人。

如果你是中型零組件廠、被動元件廠、模組廠,你在第 3 圈。你的客戶會轉嫁要求給你。

如果你是做機構件、包材、物流、甚至回收處理的中小企業,你在第 4 圈或更外圈。請求還沒到,但它會在未來 18–24 個月內到。

回到開頭那個客戶的問題——「你們有辦法提供每公斤廢料在處理過程中的碳排放明細嗎?」

我那時候的答案:**目前還沒有,但未來一定會有。**因為這不只是單一客戶的要求,是整個產業鏈的要求。誰先把這套能力建起來,誰就拿到未來的入場券。

過去企業報範疇三,大多用財務支出法(spend-based)或通用產業平均排放因子——說穿了就是「估一個差不多的數」。但SB253的第三方確信機制會把這條路堵死。跨國企業會被倒逼要求供應商提供基於真實生產活動的精準碳足跡數據

拿不出數據的供應商,不會收到拒絕信。它們只會在下一次採購評估時被靜默地移出名單。這比罰款可怕。

再退一步看:全球氣候治理的抓手,正在換手

寫到這裡,其實有一個更大的觀察想分享。

過去幾十年,全球氣候治理主要靠自上而下的主權條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國與國談判、國家承諾減排目標。但這套機制這幾年肉眼可見地在弱化:各國政治衝突、貿易衝突不斷,多邊主義疲軟,聯邦層級的氣候政策在多個國家被擱置或反轉。

可是碳排放沒有因此減少,治理的壓力也沒有消失。它只是換了抓手

SB 253 示範的是一條自下而上的路:不靠主權條約,靠商業契約;不靠國家執法,靠跨國企業的採購權力。加州這部法律等於把氣候監管的權力「外包」給了位於供應鏈頂端的品牌商——蘋果、沃爾瑪、微軟——讓它們用市場力量替法律跨境執法。長臂管轄的介質,就是數據。

按這個邏輯,範疇三會是未來十年真正的戰場。而範疇三的核心,其實就是產品碳足跡。

碳足跡最大的難點從來不是測不出來,而是資訊不對稱——供應鏈碳排放資訊在節點之間不流通、不透明、不可驗證。這也是全球氣候治理長期以來最大的結構性障礙。從這個角度看,SB 253 的本質與其說是「碳揭露法」,不如說是一部反碳排放資訊不對稱立法。它不直接管你排多少,它先把「你排多少」這件事變成不可模糊、可問責的制度對象。

當然我也要誠實——前面引的那篇 Nature 論文有硬傷。它用的是 S&P Global Sustainable1 的估算數據、不是企業實測值,估算本身就依賴產業平均因子和統計建模。用這種數據去論證「排名洗牌 35 個百分位」,精確度當然打折。

論文主張的方向性是對的,而且這件事正是 SB 253 要解決的:當全口徑揭露從「估算」變成「實測 + 第三方確信」後,排名洗牌就不是學術模擬,而是下一輪資本市場真的要發生的事。

這也是為什麼我認為台灣企業不該把 SB 253 當成「又一個國際法規」——它是全球氣候治理路線轉換的第一個具體樣本。未來十年會有第二個、第三個跟上。誰先建起可追溯的碳數據能力,誰就在新的治理架構下取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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