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 台湾再生医疗分成「再生医疗技术」与「再生医疗制剂」两条路径,两部法律的中央主管机关都是卫生福利部;TFDA 与医事司只是卫福部的部内分工,本身不是法律上的主管机关。每天审查案件的 CDE 则不在双法里,权限来自卫福部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条的委托。所以处理再生医疗的一件事,要同时面对好几个机关,不是找一个窗口就能问完;这张图把这些权责的来源与关系摆在一起,方便判断哪一种问题该送给谁。
为了搞清楚一份再生医疗文件到底该送给谁、该问哪个单位,我把《再生医疗法》和《再生医疗制剂条例》读了一遍,并画了一张权责关系图。
通过 AI 画图不难:再生医疗技术走《再生医疗法》,再生医疗制剂走《再生医疗制剂条例》,各自有条号可以指。第三个框是 CDE,法源不在这两部法里。双法的授权条文没有直接写「医药品查验中心(CDE)」,而是写「中央主管机关得委任所属机关或委托其他机关(构)、法人、团体办理」。也就是说,法律只授权可以委托某一类单位,至于实际委托给谁,就要回到《行政程序法》的委托制度,以及卫福部发布的委托公告去找。
这就带出这篇要回答的问题:每天在审查案件的 CDE,扮演的是什么角色?法源依据是什么?

先把成品放在这里,下面六节是这张图每一格的来源。技术端那一格标成「待确认」,原因在最后一节。
谁是法律上的主管机关?两法的答案都是卫生福利部
很多人以为,TFDA 管制剂、医事司管技术,所以它们就是主管机关。法律其实不是这样写。
这句话在功能上是对的,在法律上不是。《再生医疗法》第 2 条和《再生医疗制剂条例》第 2 条各自写了同一句话:本法(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卫生福利部。
也就是说,两法的法定主管机关是同一个。食药署是卫生福利部的部属机关,医事司是部内的司处,两个都不是法律上的「中央主管机关」。你在图上把它们并排成两个对等的方块,画的是业务分工,不是法定权责。
分工本身的法理基础很清楚。《再生医疗制剂条例》第 1 条后段写「本条例未规定者,依药事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第 3 条第 2 项更直接:再生医疗制剂「属药事法第六条规定之药品」。一句话把再生医疗制剂钉进药事法体系,所以它自然落到食药署手上。《再生医疗法》这边则是医疗端,第 11 条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执行再生医疗。
再生医疗审议会有什么权力?它设在技术法里,却负责审制剂
再生医疗审议会最大的特殊之处,是它设在《再生医疗法》,却负责审《再生医疗制剂条例》的有附款许可。
也就是说,它站在双法交会的地方,不专属于「技术」那条线。直觉的画法是把它摆在医事司那条线上、标成「审议会核准」,这两个地方都错了。下面把九款职权拆开看,就知道错在哪。
依《再生医疗法》第 5 条,审议会是由中央主管机关组成,法条只写「置委员若干人」(十三到十九人这个数字出自子法《再生医疗审议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第 3 条,不是母法)。它的职权在第 2 项列了九款,其中七款是纯咨询:发展创新及推动政策、正确知识观念宣导、病人安全及医疗品质提升、人才培育、再生制剂及再生技术管理、执行成效评估,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带「审议」两个字的只有两款。第五款是「研究发展及奖励、补助之咨询、审议」;第七款是核予再生制剂有附款许可之审议。
差别在于,第五款处理的是补助与奖励,第七款处理的是产品是否能取得有附款许可。真正卡在申请人前面的那一款,是第七款。
而第七款是制剂端。《再生医疗制剂条例》第 6 条第 2 项也从另一头写了同一件事:中央主管机关核予有附款许可,应先经再生医疗审议会之审议通过。
这里的「应」不是建议,而是法律上的强制程序。没有经过审议会审议,就不能核予有附款许可。
子法还补上一个数字。《再生医疗审议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第 5 条写:本会会议每年以召开二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一年两次,意思是产品要走附款许可,时程表上要算的就不只是审查天数,还有这个委员会什么时候开会,错过一次原则上等半年。同一条还要求委员亲自出席、不得委任代理,并须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开会。这些都会动到时程,但属于会议运作规定,写在子法里而不在审查时程表上,得自己去翻。
同办法第 7 条另有一条值得记:审议的准备作业、审议过程、委员与专家学者姓名,依政府信息公开法限制公开,只有会议纪录公开。这是为了让委员能不受干扰地审,所以送件方不会拿到名单,规划时要先知道有这一条。
至于医疗机构要执行再生医疗技术,核准权在中央主管机关手上,审议会在那条线上只有咨询。
有附款许可本身的门槛、五年效期与不得展延,篇 3 已经拆过一轮,这里不重复。
那 CDE 凭什么审你的案子?
答案其实不在《再生医疗法》,而在《行政程序法》。
CDE 是卫生福利部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条委托办理专业审查的法人,双法没有直接设立它。它在双法里未列名,不代表它没有法源。
第 16 条第 1 项:行政机关得依法规将其权限之一部分,委托民间团体或个人办理。
CDE 就是这条里的「民间团体」。它是 1998 年 7 月由行政院卫生署(卫生福利部前身)捐助设立的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设置条例。这个安排有它的道理:专业审查的内容会随科学进展变动,用委托来配置,比每次都动组织法有弹性;行政程序法第 16 条给的就是这个弹性。
第 16 条里有三个关键词,几乎决定了 CDE 的法律定位:「依法规」、「权限之一部分」以及「委托」。
「依法规」表示光有行政程序法还不够,还要有个别作用法的授权当依据。这些授权在双法里确实存在:《再生医疗法》第 12 条第 2 项(技术核准)、第 14 条第 3 项(细胞操作查核许可)、第 18 条第 4 项(细胞保存库许可),以及广告核准那两条(再生医疗法第 22 条第 2 项、制剂条例第 15 条第 2 项)。
「权限之一部分」表示不能整包委托出去。
而最关键的是「委托」这个动作的主词。前三条逐条读过,句型一字不差:「中央主管机关得委任所属机关或委托其他机关(构)、法人、团体办理」。广告那两条写法略不同,用的是「中央主管机关或其委任、委托之机关(构)或法人」,预设了委托的存在而非授予委托权,但逻辑一样。换句话说,法律授权的是卫生福利部可以委托,而不是直接授权 CDE。
这也是三个单位法律地位最大的不同。TFDA 与医事司承接的是法律直接分配的职权;CDE 拿到的是卫生福利部从自己权限里拨一部分委托出来的授权。法律只说「得委托法人」,没说委托给谁。
CDE 为什么不能核准?不是因为它是财团法人
很多人以为 CDE 不能核准,是因为它是财团法人。其实不是。
《行政程序法》第 2 条第 3 项规定:受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或团体,于委托范围内,视为行政机关。换句话说,法律并没有禁止 CDE 行使公权力。
CDE 今天没有核准权,不是因为它是财团法人,而是卫福部目前委托给它的范围,只到技术审查与咨询。范围是可以改的,法律没有挡。
这个分辨在实务上很要紧。你去问 CDE,拿回来的是意见。那份意见份量很重,可以决定你要不要花几千万走下去,但它不是行政处分。如果最后结果你要争执,争执的对象是作成处分的主管机关,不是出具意见的受托单位。规划时程的时候,「CDE 给了正面意见」和「主管机关核准了」必须当成两件事。
委托公告怎么查?制剂端查得到,技术端我没查到
先讲结论:制剂端的委托依据很好找;技术端在双法施行后的新公告,我还没有找到。
行政程序法第 16 条第 2 项给了一个可以自己查的把手:委托时,应将委托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并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换句话说,卫生福利部到底委托 CDE 办了哪些事,原则上是查得到的。
制剂端这条线很清楚。食药署自 107 年 4 月 30 日起委托 CDE 办理药品临床试验计划书、查验登记等技术性资料审查;CDE 自己在 2026 年 2 月还公告了 114 年度受食药署委托执行 IND、BSE、NDA 技术资料评估的成果统计,证明这条委托现在还在跑。而因为《再生医疗制剂条例》第 3 条第 2 项已经把再生医疗制剂定性成药事法第 6 条的药品,这则旧委托自然涵盖它。因为再生医疗制剂依法就是药品,所以原本针对药品技术审查的委托,也会适用到再生医疗制剂。这一格是满的。
技术端要多花点功夫。可以查到的是卫部医字第 1081660965A 号(108 年 3 月 7 日)公告的细胞治疗技术相关须知,里面载明细胞治疗技术审查作业由卫生福利部主办、并委托财团法人医药品查验中心办理相关事务,后续修正到 111 年 1 月的版本。CDE 官网也说自己接受卫生福利部委托进行审查作业。
问题是,那则委托的法源是特管办法,而特管办法已经随双法施行落日。
我另外查到一则新法时代的技术端委托公告:卫部医字第 1151662584 号(115 年 3 月 30 日),依《再生医疗技术及指定制剂管理办法》委托办理诊所再生医疗相关认证作业。但那则的受托对象是医策会,不是 CDE。
至于双法施行后,卫生福利部有没有就再生医疗技术审查重新公告委托 CDE,我没有找到。找不到不等于没有,公告也可能散在我没翻到的角落。但把这格照实留白,比替它填一个推论出来的答案诚实。
把一份公文对回它的法源,为什么这么难
今年跟主管机关往来的过程里,我们把 GMP 与 GTP 的问题送过去,得到的回复是那不在他们的主管范围,要去问食药署。同一份回复里,引用了 CDE 对临床试验阶段应达到什么程度的意见。
这份回复本身没有问题,两件事各有各的依据。制剂的制造规范属药事法体系,本来就不在医疗技术那条线上,推回食药署是照着法走;CDE 的意见会出现在这里,是因为它同时服务两边,而且它给的本来就是意见不是准驳。
难的地方在别处。一份公文只会就它自己的权责范围回答你,不会顺便交代它推走的那件事和它引用的那个意见各自站在哪一格。这不是谁的疏漏,公文本来就是这样写的,每个单位也只能就自己主管的部分讲话。但这代表跨单位的那张图没有人有义务帮你拼,得自己回去把条文和公告一条一条读过。这就是这张图在做的事。
权力从哪里来,决定了你该问谁
这张图真正画的,是每个单位的权力从哪里来,不是谁比谁重要。
TFDA、医事司的权限写在法律里,要修法才能改。
CDE 的权限来自行政委托,可以通过公告调整。
这个差别会直接影响两件事:文件应该送给谁,以及拿回来的答案代表什么。把原本只是要技术意见的问题送到主管机关,得到的通常会是行政程序上的回复;反过来,如果把 CDE 的技术意见当成主管机关的核准,最后仍然过不了正式准驳那一关。双法上路半年,CDE 在制剂端的位置有药事法接着,很稳;真的要确认技术端,直接问承办单位比从公开资料反推快。
我原本只是想知道一份文件该送去哪里,最后反而把整个权责结构重新画了一遍。
技术端还有一格留白,我暂时找不到新法时代的委托公告;与其猜,不如先空着。等查到,再补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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