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 台灣再生醫療的管理路線換過兩次,最後落在技術與藥品雙軌併行。石崇良部長給的理由不是折衷,是國際接軌:只在國內用技術,其他國家仍把它當成藥,產品出不了國門。上路半年,技術端申請 651 件、核准 515 件、累計收案 2,545 人次。

這是三篇整理的中篇,對應簡報第 7 至 15 頁與演講中段。上篇整理的是簡報前六頁的市場數字與台灣定位,這一篇是雙軌制的內容本身。

制度的權責結構與附款許可的准入路徑,我在再生醫療權責關係圖附款許可與 T-RMAT 路徑兩篇拆過條文層;這一篇是同一套制度由主管機關公開說明的版本。

關於本文的來源分層

  • 引號內為石崇良部長現場發言,依順稿引錄。
  • 未加引號的敘述,內容出自簡報原件或逐字稿。
  • 編者本人的判斷與推論,一律集中在文末「編者觀察」,不混入正文。

醫藥生技產業的五大推動策略是什麼?

簡報第 7 頁:醫藥生技產業政策與推動策略 簡報第 7 頁 醫藥生技產業政策與推動策略

簡報第 7 頁以 Healthy Taiwan 為核心,列出五大推動策略:

  • 政策支撐:政策引領,打造生醫創新環境
  • 法規輔導:完善法規與多元輔導,協助加速產品上市
  • 智慧領航:前瞻整合健康照護,創新智慧關鍵科技
  • 行銷拓域:發展醫療與產業整合媒合平台,打造臺灣品牌,對接國際資源
  • 資源投入:產學合作、新創基金、沙盒計畫等支持產業發展

石崇良部長在這一頁的說明:

「政策上已經確定,再生醫療是重要的醫藥升級政策。但是接下來怎麼透過法規的輔導、科技化,讓各項的臨床試驗跟智慧醫療的導入,然後 marketing,更重要的是要有資源的支撐。」

他接著提到兩件簡報上沒有的進度:

「從政策面來看,我們有 BTC。兩週後 BTC 大會我們會再提出來,跟大家報告再生醫療,除了我們的臨床試驗如何加速,還有我們的資金,我們成立的一個叫做醫藥升級發展基金,百億的基金,如何來 support,會跟大家做報告。」

依逐字稿編按,這筆基金的名稱兩份錄音分別聽為「醫藥」與「醫療」,順稿統一採「醫藥升級發展基金」,正式名稱待 BTC 發布。簡報第 18 頁另載有「國家發展基金投資臺灣生醫產業」的四大核心策略,與本段所述是否為同一筆,現有材料無法判定。


再生醫療需要哪三項法規支撐?

簡報第 8 頁:建構生醫產業創新環境 簡報第 8 頁 建構生醫產業創新環境

簡報第 8 頁列出的制度架構包括: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讓人民健康、讓國家更強、讓世界擁抱臺灣)、國家希望工程(創新經濟智慧國家,推動生醫及精準健康科技創新;擴大醫療投資打造健康台灣,智慧醫療結合健康照護)、以及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會 BTC(建構國家生醫產業科技政策與發展願景)。

同頁列出三項法規支撐:

  1. 再生醫療雙法
  2.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Big Data)
  3.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Bio Bank)

石崇良部長說這三項「我們也陸續完成」,其中第三項仍在修訂:

「另外 BioBank 人體生物資料庫的管理條例也在進行修訂當中,要從傳統的檢體跟資料的資料庫,擴大到包含數位資料、包含基因資料跟影像資料的應用。」


三大重點領域

簡報第 9 頁:大健康醫藥生技產業:三大重點領域 簡報第 9 頁 大健康醫藥生技產業:三大重點領域

簡報第 9 頁以精準醫療、再生醫療、智慧醫療為重點發展項目。

精準醫療:特管辦法納管 LDTs 基因檢測技術;健保自 2024 年 5 月起給付 NGS 基因檢測;建立癌症大數據資料庫;研修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再生醫療:《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2024 年 6 月 19 日總統公布,2026 年 1 月實施,確定醫療技術執行與製劑雙軌並行的法規管理架構;鼓勵臨床試驗配合醫療技術發展,加速推動再生醫療的落地實踐;建立國家級細胞庫。

智慧醫療:修正發布「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健保逐步擴大給付遠距醫療;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同頁另列六項支撐:確保臨床基因檢測資料品質、支持治療及 RWD 基礎、廣告與知情權益之管理、提升再生醫療品質與產業鍊、資通安全與資料的合理運用、透過科技提升醫療效率。

石崇良部長就其中兩項補充(現場「智慧醫療」與「數位醫療」兩詞交替使用,簡報官方用語為智慧醫療):

「以數位醫療來講,資料治理是數位建設的基礎,而臨床的應用必須要達到 interoperability 的目標,能夠跨系統、整個 ecosystem 的建立,這個是很重要的。」

「至於精準醫療的部分,real world data、real world evidence 是在做精準醫療上非常重要的關鍵。所以這個需要透過我們現在在談的,把所有的臨床資料 digitalization、數位化之後,然後結構標準化之後,才能夠支持產業的發展。」


台灣再生醫療的管理路線換過幾次?

簡報第 10 頁:台灣再生醫療管理沿革(至 2025 年) 簡報第 10 頁 台灣再生醫療管理沿革(至 2025 年)

簡報第 10 頁把管理路線分成三段。

2010 年以前:以醫療技術管理。

「再生醫療其實最早在 2010 年以前只有使用技術,它沒有藥的概念。它認為就是人的細胞拿出來經過處理之後使用,所以它只有技術的概念,沒有藥的概念。」

2010 至 2018 年:以藥品管理。 食藥署 2010 年 1 月 1 日成立。

「到 2010 年食藥署成立之後,就走美國的路線,把它認為是一個藥來管理。但是發現問題,因為它跟小分子藥還是不一樣的。」

2018 年以後:技術與藥品併行。

2018 年 9 月 6 日,特管辦法開放細胞治療技術(自體)。石崇良部長現場念了全名:

「上面那個名字好長的辦法,叫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肺活量不好唸不完。這個特管辦法就是訂定了說,我們先把安全性無虞的、有 potential 的先開始,所以就開始由細胞治療、免疫細胞治療等等開始。」

2021 年 2 月 9 日,特管辦法修正開放異體細胞治療技術。他說明開放異體的考量:

「然後到 2021 年,施行了一段時間之後發現,異體的細胞的使用是未來的趨勢,因為它才有辦法 commercialize,它才能夠大量的使用,也才能夠讓成本下降。」

同年另訂《特管辦法細胞治療技術銜接細胞治療製劑應檢附技術性資料指引》。

簡報同頁標出管理三環:品質查核、諮詢輔導、完善法規基準。


台灣為什麼不走美國和歐盟的單軌路線?

石崇良部長說明從技術管理走到雙軌的理由:

「但到這樣還是不夠,因為你要跟國際接軌,你不能只有在國內用技術,因為其他的國家還是把它當成是藥。所以如果你要讓它國際化,你就必須跟國際接軌,所以我們才會有雙法的設立,雙軌制,技術跟藥品雙軌。」

他對兩軌功能的說明是:

「這雙軌制,一個是要走商業化,一個是能夠早期應用。技術面就是讓它早期應用,你讓它藥品化之後才能夠商業化,才能夠擴大。」


再生醫療雙法怎麼分工?

簡報第 11 頁:再生醫療管理架構及產業政策(2026 年 1 月起) 簡報第 11 頁 再生醫療管理架構及產業政策(2026 年 1 月起)

《再生醫療法》:研究發展促進、非製劑之管理、使用行為規範、細胞源頭管理。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製劑全生命週期管理、附款(有條件)許可。

石崇良部長的說明:

「藥的部分導入的是 conditional approval,加速上市。法的本身是做全生命週期的管理,從研究發展的促進到技術行為的管理使用規範。最重要的就是細胞源頭的管理,因為只有源頭管好,就不會有錯誤。」

這兩部法構成臨床應用的法規體系。簡報同頁另列既有的產業法規支持系統(經濟部):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202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實施至 2031 年 12 月 31 日,擴大產業獎勵範疇、提供產業經濟誘因
  • 產業創新條例:產業人才資源發展

石崇良部長:「左邊的是法規面,右邊的也有相關的產業條例的支持,包含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產業創新條例,都放入了再生醫療,是一個鼓勵,不論是用投資的減免抵稅或專利的誘因等等。」

他對附款許可提了一個類比:「這邊有一個就是附款許可的 conditional approval,這邊就是特許的概念,在歐盟的話就叫做 hospital exemption。」

兩點說明:一、部長現場口述為 hospital rejection,順稿依編按判定為口誤並更正為 hospital exemption,上面引的是更正後的版本。二、這是部長現場的類比說法,本文未就歐盟法制進行查證,不宜作為法規對照引用。


再生醫療法的管理架構

簡報第 12 頁:再生醫療法管理架構 簡報第 12 頁 再生醫療法管理架構

《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規範醫療機構的使用與施行。

醫療機構使用指定再生製劑:核准後使用、紀錄與登錄、不良反應通報。

醫療機構施行再生醫療技術:核准後施行、提交施行報告、產品責任保險、紀錄與登錄、不良反應通報。

醫療機構前提:施行醫師資格、施行前告知同意。

細胞操作機構(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許可後操作、免取得藥品製造業許可執照、符合公告規範、操作人員資格、合適性判定,依《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細胞保存庫:許可後設置、合適性判定、提供者同意、保存費用規範,依《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另訂《再生醫療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

石崇良部長對整套架構的描述:

「整個我們的管理架構就是這樣,從源頭的管理開始。因為這最終是在機構使用,所以哪些機構可以使用、哪一些技術可以用,這是已經走出臨床試驗之外的。後續的追蹤,real world data 的收集、real world evidence 的 feedback,然後再加上相關的製程的規範。上面是臨床端的使用規範,下面是製程的規範,都走出了跟以往的藥品管理模式的差異化。」

廣告事前審查

《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管理辦法》:再生醫療廣告由醫療機構申請;組織細胞提供者招募廣告由醫療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細胞保存庫申請。流程為事先審查、核准刊播、保存內容。

石崇良部長講到這裡舉了一個例子:

「我上次去吃飯的時候發現,酒裡面也說它有幹細胞,拿了一瓶清酒說它含有幹細胞,我不知道到底有什麼效果,感覺比較喝不醉的樣子。所以幹細胞好像已經變成了一個很常見的、婦孺皆知的名詞,其實它是很複雜的東西。所以廣告的管理是另外一塊。這個廣告我們有別於過去的廣告模式,是要事前申請的,避免誤導,都用系統化的在管理。」


上路半年,再生醫療技術申請與核准了多少件?

簡報第 13 頁:再生醫療新時代:系統化管理 簡報第 13 頁 再生醫療新時代:系統化管理

再生醫療技術申請平台及登錄管理系統分兩端:

醫療機構端:線上申請及計畫書資料上傳、個案資料登錄、成果報告上傳、嚴重不良反應通報。

主管機關端:資料統計及報表匯出、醫療機構登錄資料正確性稽核、整體成效評估分析。

截至民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 申請案 651 件,已核准 515 件再生醫療技術執行計畫
  • 全國執行中的醫療機構 78 家40 家 CPU(簡報使用此縮寫,未於頁面展開)
  • 累計收案 2,545 人次
  • 再生醫療廣告與招募廣告管理系統:同期申請 6 件,核准 6 件

簡報載明目的為「透過全線上系統化管理,加入審查流程,提升行政效率,強化案件智慧化管理」。


資訊揭露

簡報第 14 頁:再生醫療新時代:資訊揭露 簡報第 14 頁 再生醫療新時代:資訊揭露

簡報第 14 頁設置再生醫療技術資訊專區,四項內容:

  1. 定期提供全面性再生醫療技術資訊
  2. 公開揭露全國已核准再生醫療技術執行計畫
  3. 定期公布再生醫療年報
  4. 提供檢舉專區

三大功能面向:提供全面性再生醫療資訊(衛教資訊)、資訊公開揭露(已核准之再生醫療計畫)、保障民眾權益(檢舉專區)。

石崇良部長的說明(以下為口頭內容,簡報正式載明的揭露範圍為「已核准之再生醫療計畫」):

「另外是資訊的揭露。哪些是我們現在已經執行中有臨床試驗的、未完成臨床試驗的,或者是已經有計畫在進行的,我們通通有資訊的揭露,這是為了保護民眾。」


附款許可的五項法定要件是什麼?

簡報第 15 頁: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立法重點 簡報第 15 頁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立法重點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定位為藥事法特別法。立法重點:

  • 明定有附款許可,鼓勵產業發展,使民眾及早取得再生醫療新藥
  • 訂定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知情同意、招募廣告規定
  • 訂定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及流向管理規定
  •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藥事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有附款許可的五項要件(簡報第 15 頁原文):

  1. 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
  2. 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
  3. 應經再生醫療審議會之審議通過
  4. 有效期間不超過五年,須履行附款義務
  5. 期滿不得展延

石崇良部長在台上的說法是:

「另外在藥事法跟再生醫療製劑的部分,我們已經開始有 conditional approval,就是說你已經有 phase one、phase two 的結果的,就可以先行上市,然後再透過 real world data。」

依逐字稿編按,兩份獨立錄音在此處一致,但與簡報第 15 頁所載要件不一致(簡報為「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並經審查風險效益,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者」)。援引法定要件時應以簡報與條例文字為準。


素材要點

以下各項均出自簡報原件或逐字稿。

  1. 台灣再生醫療的管理路線換過兩次:2010 年前以醫療技術管理,2010 至 2018 年以藥品管理(走美國路線),2018 年起技術與藥品併行。
  2. 特管辦法 2018 年 9 月 6 日開放自體細胞治療技術、2021 年 2 月 9 日開放異體。部長說開放異體的考量是可商業化、大量使用、成本下降。
  3. 走到雙法的理由,部長說是國際接軌:其他國家仍把它當成藥,只在國內用技術無法國際化。
  4. 《再生醫療法》管研究發展促進、非製劑管理、使用行為規範、細胞源頭管理;《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管製劑全生命週期與附款許可。部長說源頭管理最重要。
  5. 廣告採事前審查(事先審查、核准刊播、保存內容)。資訊揭露設專區,含衛教資訊、已核准計畫公開、年報、檢舉專區。
  6. 附款許可五項要件: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並經風險效益審查具安全性及初步療效、經再生醫療審議會審議通過、有效期間不超過五年並須履行附款義務、期滿不得展延。
  7. 截至民國 115 年 6 月 30 日:申請 651 件、核准 515 件、機構 78 家、CPU 40 家、收案 2,545 人次;廣告申請 6 件、核准 6 件。

編者觀察

以下是我的判斷與推論,素材沒有這樣說,與上文的引述及簡報內容分開閱讀。

關於雙軌各自的功能。 部長說的是「一個是要走商業化,一個是能夠早期應用」,並把國際接軌當成走到雙法的理由。我曾把它歸納成「技術軌管國內可近性、藥品軌管國際可交易性」,但這個二分法站不住:附款許可屬於製劑軌,它的立法目的同樣寫著「使民眾及早取得再生醫療新藥」,也是 early access。兩軌的功能有重疊,不是各管一邊。

關於三項法規的關係。 簡報把再生醫療雙法、健保資料管理條例、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並列為三項支撐,但沒有說明三者之間的分工或依賴關係。「少一個另外兩個就跑不動」是我的推演,素材不支持。

關於資料結構化與附款許可。 部長談精準醫療時說資料要數位化、結構標準化才能支持產業發展;談附款許可時說上市後透過真實世界數據。把這兩段連成「資料沒結構化,附款許可在實務上就是空的」是我的串接,而且是個絕對化的結論——素材只支持結構化資料很重要。

關於附款義務的內容。 條例明定有效期間不超過五年、須履行附款義務、期滿不得展延,但素材沒有定義每一案的附款義務具體是什麼。我曾寫成「必須用真實世界數據把資料補完」,那是把演講中的一般脈絡指定成法定義務內容,超出素材。

關於異體細胞的開放理由。 部長給的理由是商業化、大量使用、成本下降。我把它寫成「是產業邏輯,不是醫療邏輯」,這個排他性的對比是我加的——素材沒有排除醫療端的考量。「自體細胞一人一批做不出規模」這句也是我補的技術描述,演講中沒有。

關於廣告事前審查的必要性。 部長舉了清酒含幹細胞這一個例子,並說「幹細胞好像已經變成了一個很常見的名詞」。我把它推廣成「這個名詞已經被濫用的市場」,那是從單一軼事外推。至於「事前審查不是保守而是必要」,是我的規範判斷。

關於揭露未完成試驗的意義。 「未完成臨床試驗的也要揭露」出自部長口頭,簡報正式載明的揭露範圍是「已核准之再生醫療計畫」。兩者的差異值得留意,但我沒有資料可以判斷哪一種揭露對民眾更有用——素材沒有提供任何關於不實宣稱發生在哪個環節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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